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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15-09-13
西华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华师范大学肇始于 1946 年私立川北农工学院,历经私立
川北大学(1949 年)、川北大学(1950 年)、四川师范学院(1952
年)、南充师范专科学校(1956 年)、南充师范学院(1958 年)、
四川师范学院(1989 年)等阶段,2003 年 4 月 16 日经教育部批
准更名为西华师范大学。
学校秉承“教学立校、科研强校、特色名校”的办学理念
和“铸魂励教、陶冶化育”的教育理念,坚持“立足四川、面
向西部、辐射全国”的服务面向,努力实现科学发展和特色发
展,把学校建设成为人才培养质量高、科研创新能力强、教师
教育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治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完善学
校内部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华师范大学,英文名称为 China
West Normal University。  3
第三条 学校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师大路 1 号。学校经举办者批准,可视事
业发展需要,依法变更法定住所或设立、调整校区。
第四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学校的主管部门是四
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
平和教育质量,任命学校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七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条件,维护学
校的合法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
管理、科学发展。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
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
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华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
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
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十条 学校主要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学校的基本教育形
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和专科教 4
育,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硕士研究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 2-4 年,本科生基本修业年限为 3-6 年,专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 2-3 年。
第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颁发学历、学位
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向学生授予学士、硕士学位。
学校可以依法向为学校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
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章 学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
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校、科研
院所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
程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发展规划;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社会需求、办
学条件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
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考核和评价教职员 5
工,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和学业管理,实施奖励或者
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
证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
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实行党务和校务信息公开制度;
(四)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五)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
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七)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学校改革发 6
展稳定全局,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
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
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
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
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
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
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
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
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
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
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
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
风学风教风;  7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
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
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
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
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接
受其监督,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
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
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
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8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
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
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
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
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
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
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
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
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
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
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 9
长或校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在充分发扬
民主的基础上,由校长或授权的校领导作出明确决定。
校长办公会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
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
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华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
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
会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
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
展。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
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
职权。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
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
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
学校的学位管理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学位管理相关工作。学位
评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10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
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独立负责地开展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管理相关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
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岗位设置与
聘用委员会依据编制及其结构研究决定岗位分类和设置,对教职
工岗位申报进行评审和聘用。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按照其章程
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
会”)。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以教师为主体,由基层单位直
接选举产生,代表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是学校工会。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高等学校
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开展工作,行使权利,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
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工会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上级共青团
组织的指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 11
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
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
程》开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
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
第三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社会团体,依
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施民
主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
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自主独立运营和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设置二级学院
等教学科研组织,保障和支持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自主
权。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
化传承创新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单位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
化传承与创新;
(三)负责实施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 12
建设、实验室建设,研究拟订本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和学业标
准;
(四)设置内部教学、研究单位和各类机构,制定内部工作
规章制度;
(五)根据学校规定,遴选、考核和评价本单位各类人员,
负责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
(六)依据学校规定,管理和使用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就学生奖
惩提出意见;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第三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教学、科
研及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大会报告工
作,接受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负责宣传、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
保证监督作用,负责本单位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院长
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发展的
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和决
定学院发展运行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 13
工作,由在职教师民主选举产生,行使学院重大学术事项的决
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独立建制的研究所(院、中心)、重点实验室
等教学科研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
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
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其负责人按学校干部管
理有关规定选拔、任免。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
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等活动;
(二)按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和劳
动保护;
(三)公平获得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条件及进修提高机会;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
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
和建议;  14
(七)对职务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
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聘约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二)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
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
(三)履行聘约,完成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
化传承创新的任务;
(四)以学生为本,尊重和爱护学生;教育管理学生,促进
学生全面发展;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珍惜和维护学校声
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任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
评聘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校院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教职工的岗 15
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
调整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
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
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
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聘岗、轮岗、转岗、待岗和退出制
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
校有关规定积极关心、热诚服务。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
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
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
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聘请海内外知名专家、
学者、教授来校工作,或聘任为二级学院非全日制院长,或授予
名誉教授、客座教授称号。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
学校的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
学者、进修教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 16
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和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
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工作、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
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利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
的机会;
(三)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创新创业,依
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组织开展活
动;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
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
金、助学贷款以及国家、学校和社会设立的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六)知悉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改革、建设、
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 17
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
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三)勤学善思,勇于创新,积极实践,努力完成规定学业;
(四)增强体质,健全心理,完善人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
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学
生提供身心健康教育、就业创业指导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
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
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救济制
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18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
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
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员是指依照有关规定在学校注册,接受非
学历教育培训,没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规
章及学校规定或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
相应的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七章 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合作举办的办学
实体,按照其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独立运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
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
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
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
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
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开展同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际
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自主开展多种形 19
式的中外合作办学,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西华师范大学校友总会。
西华师范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组
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广泛联系和团结海
内外校友,传承和弘扬学校文化,增进友谊、加强合作、促进
交流。
校友是指在学校及其前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各类
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
教授、兼职教授,学校荣誉学位获得者;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
的其他个人。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校友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学校建
设,推动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
予其荣誉称号或予以表彰。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
会。
西华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对学校接收的国内外捐资
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西华师范大学理事会。
西华师范大学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
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
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规设立西华师范大学“大学科技园”。西华师范大学科技园是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
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产学研结合提供支撑的平台和服
务的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
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
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
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校
资产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
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
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
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
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学校加强对
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
增值。学校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与权
益,并合理合法利用。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以学校为出资人的国有独资资产经营
公司,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参与地方经济建 21
设与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
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接受社会捐
赠等其他收入。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
体制。规范财务行为,依法理财;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建设节约型校园;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完善经济
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
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 求实 敬业 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徽志为圆形造
型,主体图案为学校主教学楼朝阳楼和梯步组成,朝阳楼主体
建筑设计寓意为“教育托起明天的太阳”,梯步体现学校办学发
展历程;内环下方“1946”表示学校诞生于 1946 年,外环为学校
中英文名称。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教职工佩戴徽章底
色为蓝色,学生佩戴徽章底色为红色,图案和字体均为金色。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黄色,徽志和校名为红色,
位于旗面左上位置,校旗横挂长宽比为 3:2。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歌为《云飞扬》。  22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 5 月 16 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网址为www.cwn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
发,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
同。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涉及的相关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
级政策文件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的各类规章制度亦
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校内其他规章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
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二条 学校党委办公室对章程的实施进行监督,受理
对违反本章程行为的举报与投诉。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